(校审字[2003]0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财经纪律,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规范领导干部离任时工作的交接制度,并为组织人事部门考察和使用领导干部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办法(1990)20号文件切实作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立组织部门负责,纪检、监察、人事、财务等部门参加,审计部门实施的处级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格局,不定期召开有关部门参加的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交流、通报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研究、解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章审计对象
第三条 处级领导干部任职期满、或者任职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校党委组织部每年年初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拟定有关处级领导干部届中审计和离任审计计划,以明确经济责任审计对象。
第三章审计内容
第四条 对所主管的财经活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包括管理体制、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等。
第五条 各项收入、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真实性。
第六条 任期期内各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及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第七条 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安全完整、保值增值及使用效益情况。
第八条 债权、债务情况和其他遗留问题与纠纷问题;
第九条 对学校委派到校办企业担任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处级干部,审计内容还应包括:
1.是否按国家有关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学校有关规定对校办企业进行
管理;
2.所管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3.能否按规定、协议和合同及时足额上交学校有关费用和利润;
第十条 有关实际情况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审计程序
第十一条 处级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组织部门提出委托,审计处
负责实施。如属正常离任的经济责任审计,应在干部离任前提出审计委托。
第十二条 审计处承接任务后,应依据审计规范要求组成审计组,并向被审计人和有关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工作一般在30天内结束,特殊情况可延长审计时间)。
第十三条 被审计人和有关单位在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根据审计通知书的要求,撰写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并根据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准备有关审计资料,非独立核算的单位由财务处协助提供。
第十四条 被审计人述职报告包括如下内容:
1.内部组织机构及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任期内有何改革、创新,其成效如何。
2.预算内、外各项资金筹措、管理、使用及固定资产管理、使用情况。
3.任职期内各个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及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4.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处理情况及执行依据。
5.任期内有无决策不当,管理不善,或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和浪费。
6.财务核算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反财经纪律的现象和问题。
7.任职期间经手或应负责任的未完成事宜,如:签订的经济合同、协议,
经手和审批的往来款项及发生纠纷未能解决的事宜等。
8.个人经手借出的公家财务有无未收回,若有应列出清单。
9.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10.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五条 审计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制订的各项经济政策、规
章制度,对有关事项实施审计。审计组因审计工作需要,可以以书面、座谈等形式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就被审计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内容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审计调查。
第十六条 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对被审计人在管理职责范围内经济活动的业绩、存在问题、应承担的经济责任,以及本人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等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审计报告初稿送被审计人和有关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人及有关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初稿之日起七日内,将其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送审计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十八条 审计报告经主管校长审批后,主送校党委组织部,并抄送纪检监察处、人事处和有关部门。
第十九条 审计处跟踪检查审计意见的执行情况。
第五章审计纪律
第二十条 审计人员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进行审计。
第二十一条 在审计过程中,校审计处依法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其他部门及个人不得干预、阻挠审计工作。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部门、单位和有关人员有义务向审计人员反映情况,提供资料,积极配合。
第二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客观公正、保守秘密,积极主动完成审计任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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