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与管理,保证工程项目结算审计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教育系统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中所称“小型基建及修缮装潢工程项目”,是指学校及所属单位以国家拨款、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投资形式进行的工程造价在20万以下的小型基建、修缮及装潢等工程项目。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是指学校基建、后勤集团等管理部门。
第四条本规程中所称“小型基建及修缮装潢工程项目结算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以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部门送审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为依据,对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竣工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进行的全面审计。
第五条小型基建及修缮装潢工程项目结算应由建设项目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后送交学校审计处审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及时向学校审计处提供以下送审资料:
1、基建、维修、装潢及零星项目等审批表;
2、合同;
3、竣工图纸;
4、投标或签订合同时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预算书;
5、变更签证;
6、材料价格认定单;
7、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结算书及其电子版;
8、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量计算书;
9、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10、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密切配合审计处开展审计工作,协助解决在审计中遇到的问题。
第七条小型基建及修缮装潢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内容
1、竣工工程内容是否符合施工合同条件要求,工程量计算是否正确;
2、设备和主要材料价格是否符合核定价格,是否执行定额单价;
3、隐蔽工程或重要工序的施工过程,其交验手续及现场验收、签证等相关资料是否完备。
4、合同价款变更计算是否真实、准确,材料价差和结算费用计算是否正确,费用、利润、税金计算是否符合规定;
5、核定工程实际造价。
第八条小型基建及修缮装潢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程序
1、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在初审的基础上将需送审的工程项目列出清单,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部门领导在清单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交由财务处领导签字同意后送交审计处,并办理资料交接手续;
2、审计处对本办法第五条所列的送审资料的完备性进行核对;
3、审计处按照送审资料进行审计,并与施工单位进行核对,必要时组织相关单位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查看;
3、审计处工程审计人员审计无误后出具内审工程定案初稿;
4、审计处副处长对内审工程定案初稿进行复审后,在工程结算书上签字确认工程结算审定金额;
5、审计处处长复核后加盖审计处公章;
6、审计处将审定的结算书及其它送审资料返还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部门;
7、审计处将内审工程定案表及相关资料整理归档。
第九条学校审计人员在建设工程项目结算审计中要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本规程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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