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结算委托审计工作,不断提高审计质量,加强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教育系统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中所称“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学校及所属单位以国家拨款、自筹资金以及其他资金投资形式进行的建筑、安装、装饰等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规程中所称的“社会中介机构”是指由学校通过招投标方式或议标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
第四条 本规程中所称“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结算委托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按照有关规定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结算进行审计。
第五条 本规程中所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是指学校基建、后勤集团等管理部门。
第六条 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应由建设项目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后送交审计处审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及时向审计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提供以下送审资料:
1、基建、维修、装潢及零星项目等审批表,大项物资采购工程建设招标综合情况登记表(仅送审计处);
2、招投标文件及其电子版,中标通知书;
3、合同及有关会议纪要;
4、图纸会审记录;
5、开工报告、竣工报告;
6、竣工图纸;
7、变更签证、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8、材料价格认定单;
9、甲供材清单;
10、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结算书及其电子版;
11、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量计算书;
12、施工单位编制的钢筋放样表;
13、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密切配合审计处和受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工作,协助解决在审计中遇到的问题。
第八条 审计处应指派专人配合和督促社会中介机构履行职责,了解和掌握审计质量与信息,协调社会中介机构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和施工单位的工作联系,组织审计信息沟通和意见反馈,提出审计建议,核实审计结论。
第九条 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结算审计内容:
1、竣工工程内容是否符合施工合同条件要求,工程量计算是否正确。
2、设备和主要材料价格是否符合核定价格,是否执行定额单价。
3、隐蔽工程或重要工序的施工过程,其交验手续及现场验收、签证等相关资料是否完备。
4、合同价款变更计算是否真实、准确,材料价差和结算费用计算是否正确,费用、利润、税金计算是否符合规定。
5、核定工程实际造价。
第十条 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结算委托审计程序
1、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在初审的基础上将需送审的工程项目列出清单,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部门领导在清单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由财务处领导签字同意后送交审计处;
2、审计处对本办法第六条所列送审资料的完备性进行核对;
3、审计处召开处务会讨论决定具体项目委托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并下达委托审计任务;
4、审计处组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部门与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资料交接;
5、社会中介机构进行项目审计,审计处进行实时监控审计情况,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察看,必要时将组织技术会审,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并形成相关会议纪要,如涉及到甲乙双方对施工合同条款有重大分歧的,由审计处上报大项物资采购领导小组决定;
6、社会中介机构出具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报告并送学校审计处;
7、审计处对审计报告复核无误后送协管校领导签批,并加盖学校公章;
8、审计处将审计报告发放至学校有关部门;
9、审计处将相关资料整理归档。
第十一条 学校审计人员在建设工程项目结算审计中要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为了严格规范工程结算管理,防止高估虚报。对工程核减率超过8%的,须向施工单位收取核减额5%的费用,上述规定由建设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列入招标文件及双方签订的合同中。
第十三条 本规程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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