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基本建设及修缮装潢工程项目结算审计实施办法

(校审字[2008]24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基本建设及修缮装潢工程项目造价管理,规范工程造价的审核、咨询行为,合理确定并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工程项目结算审计质量,使基本建设及修缮装潢工程项目结算审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系统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基本建设及修缮装潢工程项目”,是指学校及所属单位以国家拨款、自筹资金以及其他资金投资形式进行的建筑、安装、修缮及装潢等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社会中介机构”是指由学校通过招标方式或其他方式确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中所称“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是指学校基建处、后勤集团等管理部门。

第五条 审计处负责基本建设及修缮装潢工程项目的结算审计。未经审计处审计(内部审计或委托审计)的基本建设及修缮装潢工程项目,财务处和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的转账结算手续。

第六条 基本建设及修缮装潢工程项目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由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向审计处提出审计申请,并做好送审资料的准备工作。如有特殊情况,需向审计处做出书面说明,并列出送审时间表。

第七条 基本建设及修缮装潢工程项目结算资料应由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核实后送交审计处审计。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 送审的基本建设及修缮装潢工程项目结算资料应包含以下内容:

1.基建、维修、装潢及零星项目等审批表,大项物资采购工程建设招标综合情况登记表,其表格中的内容应填写完整;

2.招投标文件及其电子版,中标通知书;

3.合同(含廉政合同)及有关会议纪要;

4.图纸会审记录;

5.开工报告;

6.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移交证明书;

7.竣工图纸;

8.变更签证、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9.材料价格认定单;

10.分包项目清单;

11.甲供材清单;

12.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结算书及其电子版;

13.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量计算书;

14.施工单位编制的钢筋放样表;

15.其他相关资料。

送审资料无特殊情况不得后补。

第九条 基本建设及修缮装潢工程项目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由审计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工程项目结算审计,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下的,原则上由审计处安排内部审计。

第十条 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配合审计处和受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工作,协助解决在审计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一条 对于没有图纸的小型维修工程,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在报送基本建设及修缮装潢工程项目结算资料时应与施工单位一起对工程量进行逐项复核,并由责任人签名予以确认。

第十二条 审计处应指派专人配合和督促社会中介机构履行职责,了解和掌握审计质量与信息,协调社会中介机构与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和施工单位的工作关系,组织审计信息沟通和意见反馈,提出审计建议,核实审计结论。

第十三条 基本建设及修缮装潢工程项目结算委托审计程序为:

1.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将需送审的基本建设及修缮装潢工程项目列出清单,工程项目管理部门领导在清单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后,送财务处领导签字同意后交审计处;

2.审计处对送审资料的完备性进行核对;

3.审计处召开处务会讨论决定具体项目委托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其中工程项目结算审计费用预计超过2万元的,需报送分管校领导签批,办理委托审计相关手续;

4.审计处组织工程项目管理部门与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资料交接;

5.社会中介机构进行项目审计,审计处进行实时监控审计情况,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核实,必要时将组织技术会审,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并形成相关会议纪要,如涉及到甲乙双方对施工合同条款有重大分歧的,由审计处上报大项物资采购与工程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决定;

6.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结束后,应直接向审计处提交相应工程项目结算审计报告和相关资料,审计处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委托审计工作方案进行审核;

7.审计处对审计报告复核后报分管校领导签批,其中,单位工程结算审定金额100万元以上的报校长签批,并加盖学校公章;

8.审计处将正式审计报告发放至学校有关部门;

9.审计处督促社会中介机构将送审资料完整地返还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并办理相应的手续;

10.审计处将相关资料整理归档。

自接收完备的送审资料至出具审计报告的审计周期原则上不超过60日。

第十四条 对于招投标的基本建设及修缮装潢工程项目,在审计结束前,工程预付款不得超过合同价(扣除合同中包含的甲方分包项目及甲供材)的75%;对其他方式中标的工程项目,工程预付款不得超过合同价的50%,但对于其中的设备采购项目应按有关规定执行。上述规定由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列入招标文件及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如遇特殊情况,由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财务、审计部门会审后,报校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 为了严格规范工程结算管理,防止高估虚报,对基本建设及修缮装潢工程项目送审造价核减率超过8%的部分,须向施工单位收取其核减额5%的费用,上述规定由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列入招标文件及双方签订的合同中。

对基本建设及修缮装潢工程项目送审造价核减率超过15%的,审计处将在南航审计网页上对施工单位予以通报,并书面通知校大项物资与工程建设招标管理办公室和监察处。对被通报二次以上的施工单位,校大项物资与工程建设招标管理办公室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即:自第二次被通报日起,取消校内投标资格二年。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监察处将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审计人员在基本建设及修缮装潢工程项目结算审计中要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88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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