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跟踪审计办法(试行)

(校审字〔20064)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的审计程序,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财经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跟踪审计(以下简称“跟踪审计”),是指在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由学校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对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程序、过程及结算的合法性、规范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审计处选定的实行跟踪审计的工程项目。跟踪审计由审计处派出审计项目组负责实施。审计项目组应保持与基建部门进行沟通,以保证基本建设工程项目顺利、有序、健康、高效地进行。

第四条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审核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及相关协议和附件;审查招投标程序的执行情况;审核工程概预算;隐蔽工程的现场查验;主要材料及设备采购价格的审核和确认;工程变更签证的审核和确认;工程进度款支付的审核;审查竣工送审资料的完整性。

第五条招标投标准备的审核。参与投标单位的资格预审、考察、讨论确定潜在的投标人,参与讨论确定各招标项目评标原则和办法。对于议标和直接发包的项目,基建部门应提出书面理由经审计项目组签署意见后报大项物资采购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第六条招标投标的审核。基建部门拟定的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在招投标公告前5天应向审计项目组提供,审计项目组在3天内提出意见,基建部门根据审计项目组意见,对招标文件进行完善,按照学校招投标有关规定开展招投标工作。对单独议标和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其预算由监理和基建部门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送审计项目组进行复核,审计项目组复核后提出审核意见。

第七条合同签定的审核。基建部门草拟施工合同后送交审计项目组,审计项目组在3天内提出审核意见,基建部门根据审核意见,对施工合同进行完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合同手续。

第八条 隐蔽工程验收的审核。凡是涉及到隐蔽工程材料、工程量核算以及变更项目造价款审核的,基建部门应在工程封闭前通知审计项目组,审计项目组现场查验并在相关验收资料上签署意见后生效。

第九条变更签证及工程指令的审核。施工单位或基建部门提出的变更签证及工程指令需附变更费用计算说明;监理公司和基建部门应对其内容、工程量和造价进行审核并签署明确意见;审计项目组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后作为结算依据。涉及到现场工程量核算签证的由施工单位通知基建部门,再由基建部门通知相关部门及审计项目组共同到现场测量和验收,并及时办理相关签证手续。

第十条材料和设备的审核。施工过程中需经甲乙双方现场确认的材料和设备,在采购或定价前,基建部门应及时向审计项目组提供产品名称、规格、性能指标、暂估价格等资料。审计项目组参与对上述材料设备的考察和市场询价后,提出建议价格和相关意见,经基建部门和审计项目组确认后办理价格签证手续。

第十一条 工程进度款的审核。基建部门提出工程款付款计划报审计项目组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 工程竣工决算的审核。基建部门在接到施工单位竣工决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决算资料之日起进行初审,审计项目组进行复核并在30日内向审计处提供经过复核的工程竣工决算资料;审计处对工程竣工决算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如委托中介机构审核,经审计处对中介机构的审核结果进行复核后由中介机构出具审核报告,财务部门按照审计处的审核意见或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及时进行工程项目的竣工结算。

第十三条审计项目组在审计过程中应建立审计档案。

第十四条 学校基建部门应支持和配合审计部门开展跟踪审计工作;及时提供审计机构需要的相关资料、文件;协调工程施工单位和建设监理等相关工作,落实审计意见;协同审计项目组及时解决跟踪审计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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