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审字[2008]8号)
开展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时期为加强对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而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为进一步推动我校处级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深入开展做好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中央五部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中央五部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规则》(经审办字[2003]2号)以及《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关于处级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校审字 [2003]3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处级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 ,旨在研究制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制度,确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分析研究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并提出解决的办法和措施,检查督促审计结果的运用情况,重大问题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
第二条 处级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由分管或协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主持,纪委、监察、组织、人事、财务、审计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审计处负责会议的召集。会议设秘书一人 ,由审计处同志担任。
第三条 由党委组织部提出处级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任务,经联席会议研究商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报分管或协管审计的校领导批准后由审计处组织实施。
第四条 参加联席会议的各部门要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处级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各自职责有所侧重。组织、人事部门重点确定经济责任审计任务并正确有效地使用审计结果,纪委、监察处重点对审计中发现的违反党纪、政纪等问题进行调查处理,财务处重点提供与被审计对象有关的财务资料,审计处重点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条 处级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 1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审计处根据审计工作进展情况提出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报请分管或协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批准。
第六条 处级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召开后由秘书负责形成会议纪要并整理存档。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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