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审计整改监督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审计监督的严肃性,加强对审计结果执行的跟踪检查,促进审计结论的整改落实,切实提高审计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是指学校审计处按照规定程序实施审计后,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等审计文书中要求被审计单位执行的审计意见、审计建议,以及学校领导批示的整改意见和整改措施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整改监督,是指学校审计处对被审计单位整改落实审计结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第四条 审计结果整改监督的对象是指学校审计处已对其出具审计报告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审计处是学校审计结果整改监督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审计结果的执行工作。

第六条 审计处与组织部、纪委、监察处、人事处、财务处等部门建立审计结果整改工作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形成合力,促进审计结果的全面执行。

  第七条 审计整改通知书自送达签收之日起生效,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整改通知书后应认真按照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中指出的问题及提出的意见进行整改落实、并严格按照审计意见办理(或处理)有关事项,1个月内整改完毕,并将整改报告报送审计处,随表附送相关整改资料及凭证。

第八条 被审计单位若对内部审计结果有异议,可按照《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在收到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提出,复审未做出更改决定前,原审计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九条 审计处对在规定期限内拒绝执行审计结果或不按审计结果整改的,审计处启动联动机制,由联动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能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62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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