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程项目结算审计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学校工程项目结算审计效益,进一步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8号)有关规定,经审计处处务会议讨论并报学校批准,有关工程项目结算审计事项通知如下:
1.国有资金投资的新建基建项目、改善办学条件和条保项目,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6号令)有关规定,工程结算无论金额大小都应审计;
2.其他国拨资金及自筹资金开展的零星基建、维修装璜等项目,结算送审金额变更为人民币伍万元及以上;
3.凡送审项目,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约定结算付款需接受审计监督的条款;
4.本通知下发前上述第2条已开始施工的、伍万元以下的项目,按施工合同约定的结算付款条款执行。
特此通知。
审计处
2021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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