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6-13
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0号)
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0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部长 刘昆2019年3月29日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财政部部务会议决定,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作出修改:一、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第五十六条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二、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除本办法第五十六条及国家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三、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除本办法第五十六条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四、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的处置,经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