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5-13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2号(财会[2019]24号)
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2号》的通知财会〔2019〕24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确保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有效实施,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8号),我们制定了《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2号》,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2号 财 政 部2019年12月17日附件: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2号一、关于归垫资金的账务处理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按规定报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在财政授权支付用款额度或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下达之前,用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资金垫付相关支出,再通过财政授权支付方式或财政直接支付方式将资金归还原垫付资金账户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一)用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资金垫付相关支出时,按照垫付的资金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预算会计不